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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续教育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办法

作者: 发布日期:2018-10-14 点击次数:

  

 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管理,强化教职工“岗位”意识,确保学院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一、请假的类别及期限

  本办法所规定的请假制度与涵盖范围为各类与个人事务相关的休假,包括事假、病假、产育假、哺乳假、婚丧假、探亲假等。

  1、事假:教职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,应请事假。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,学院视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假期。每次一般在2天以内,一学期累计最多不超过10天。经批准在职不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教职工,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面授、考试的,每学期可酌情给予不超过20天的公假,超过20天的,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。

  2、病假: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,应请病假。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。凡请病假一周以上者,须由医保机构指定的就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。

  3、婚假: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,婚假为3天。初婚并符合晚婚条件的,给予婚假15天,再婚者给婚假3天。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,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。在寒暑假和法定节日结婚的,不再补假。

  4、丧假: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去世,给予丧假3天。丧事在外地料理的,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。

  5、探亲假、产育假和哺乳假:执行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山西大学人力资源处的相关规定。

  6、公假:教职工因公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,应请公假。因公出国(境)应按学校因公出国(境)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。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,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。

  二、请假的审批权限及请假程序

  1、院级领导请假

  副职领导请假,由正职审批;正职领导请假,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。

  2、院级领导以下工作人员请假

  各部室工作人员请假在1天以下(含1天)的,由所在部室的领导审批;1天以上3天以下(含3天)的,经所在部室的领导同意后,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;3天以上的,需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,上报学院院长审批后备案。

  专任教师因私离并外出,也须向学院的研究中心申请,办理请假手续,并说明外出时间。

  三、请假、续假、销假手续

  1、请假: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《继续教育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》,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,按审批权限审理,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,方能离开工作岗位。如确因特殊情况,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,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。

  2、续假:教职工请假期满后,必须按时到岗工作,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,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
  3、销假: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岗工作,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,否则按超假处理。

  四、关于旷工的处理

  (一)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按旷工论:

  1、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; 

  2、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; 

  3、准假期满(包括事假、病假、探亲假、婚丧假、产育假等),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;

  4、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的;

  5、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,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,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;

  6、未经学院批准,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。

  (二)、一个月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。

  (三)、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,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,学院上报学校人力资源处进行除名。

  五、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

  1、请公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及因公负伤医疗期内的教职工,在规定的假期内,工资和津贴、岗位绩效照发。

  2、教职工一个月中无故旷工3天以下的,扣发当月1/2的校内岗位奖励绩效;一个月中旷工3天及以上的,扣发当月的校内岗位奖励绩效;一个月内连续旷工10天或一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,上报学校人力资源处予以辞退或解聘。

  3、教职工一个月累计事假3天以上的,每超过一天,扣发本人校内岗位奖励绩效50元,事假累计超过10天(含10天),扣发当月的校内岗位奖励绩效。

  4、教职工一年内累计病假在2个月内的,校内岗位奖励绩效扣发,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,上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办理长期病休,病休工资待遇按照校人力资源处相关规定执行。

  六、附则

  (一)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有关事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  (二)、本办法未涉及的,按国家和学校人力资源处相关规定执行;本办法若与国家和学校人力资源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,按照国家和学校人力资源处相关规定执行。

  

  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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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二○一三年九月二日